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2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2月6日出生,住辽阳市宏伟区。
申请执行人穆海彬,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申请执行人杨德勇,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
申请执行人黄英,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
被执行人辽阳市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襄平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穆海彬、杨德勇、**、黄英与被执行人辽阳市星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辽市劳人仲字(2021)第22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穆海彬、杨德勇、**、黄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5243元,执行费729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2)辽1002执59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借款合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叶鹏翔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柯施
书 记 员 王蓝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