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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和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6487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原告:**和,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海,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楠,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姚晓君,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许大为,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胡斌,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迁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聚鑫街1905-118号)。
被告:江苏永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号2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677889350。
法定代表人:支永潮,职务:董事。
被告:迁安市兴安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聚鑫街1905-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010406141。
法定代表人:马宝文,职务:总经理。
原告***、**和与被告姚晓君、许大为、胡斌、江苏永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迁安市兴安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和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计33900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员  王 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亮
书 记 员  蔡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