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4民初60号
原告:***连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德汇花园仰月居6号楼商铺106室。
法定代表人:朱晓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硕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永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号21A室。
法定代表人:支永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梦灵,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百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百禄镇百禄街(百禄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良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仁、王玉璟,江苏民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灌南县百禄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连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50元(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姚志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