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永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17353-17356号
原告:**,男,1967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江苏永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号21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
法定代表人:许大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永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陈煜云
审判员  叶丽曼
审判员  喻 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