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25执异12号
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勉县阜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勉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蒲泽伟,勉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蔡燕君,勉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106。
法定代表人:李某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云,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勉县阜川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申请人勉县阜川镇人民政府不服本院(2020)陕0725执192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案,我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异议申请人勉县阜川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勉县阜川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陕西万兴建设有限公司正在自愿协商工程款给付事宜,异议人勉县阜川镇人民政府主动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申请人勉县阜川镇人民政府撤诉。
审 判 长 苏 建 鹏
审判员 李 晓 明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凤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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