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728民初25号
原告:怀安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怀安县第六屯乡第三屯村。
法定代表人:武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37年1月9日生,汉族,住怀安县。
原告怀安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武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安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被告建造的房屋工程款2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与被告签了委托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被告家院内建造两间房屋,原告在2017年完成该工程并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该工程系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国家按照标准拨付给原告工程款21000元,但被告未支付给原告,故提起诉讼。
***未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原告怀安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将2016年危房改造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在施工期间,原告垫付所有工程款,验收合格后,危房改造工程款拨付原告。原告完成该工程并交付给被告***使用后,怀安县财政局分两次将工程款21000元打入***的账户。后***一直未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怀安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委托协议,证明原告怀安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完成了2016年危房改造工程;2、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业务清单2份,证明国家拨款21000元,已打入***账户。
本院认为:原告怀安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欠危房改造工程款21000元,并提供了委托协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业务清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权利,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2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怀安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危房改造工程款21000元。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