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安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怀安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728民初25号 原告:怀安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怀安县第六屯乡第三屯村。 法定代表人:武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37年1月9日生,汉族,住怀安县。 原告怀安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武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安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为被告建造的房屋工程款2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与被告签了委托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在被告家院内建造两间房屋,原告在2017年完成该工程并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该工程系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国家按照标准拨付给原告工程款21000元,但被告未支付给原告,故提起诉讼。 ***未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原告怀安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将2016年危房改造工程委托给原告施工,在施工期间,原告垫付所有工程款,验收合格后,危房改造工程款拨付原告。原告完成该工程并交付给被告***使用后,怀安县财政局分两次将工程款21000元打入***的账户。后***一直未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怀安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提起诉讼。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委托协议,证明原告怀安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完成了2016年危房改造工程;2、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业务清单2份,证明国家拨款21000元,已打入***账户。 本院认为:原告怀安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被告***欠危房改造工程款21000元,并提供了委托协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业务清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权利,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工程款2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怀安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危房改造工程款21000元。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