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煜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修理、重作、更换纠纷、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24执保57号
申请人:丹东煜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青椅山镇青椅山村6组。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金矿北路353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丹东煜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丹东煜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法院(2023)辽0624执514号案件执行款账户中执行给付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款59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丹东煜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法院(2023)辽0624执514号案件执行款账户中执行给付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款59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