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82民初1374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 被告: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市海拉尔区正阳办龙运盛都7号楼105号门市。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美安路1号2幢03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金矿北路3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鼎硕伟业(北京)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