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庆市硕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0803执4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硕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宜园路宜园南村3幢5单元3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金矿北路35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硕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和与被执行人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作出的(2024)皖0803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5年0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2024)皖0803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61元。 执行过程中,1、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于2025年2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0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2025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 3、本院前往安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可供立即执行的不动产。 3、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提醒: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无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将自动解除查封、冻结,相应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