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723执13号
申请执行人:幸某,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陆某。
被执行人: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幸某依据(2024)川0723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要求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人民币425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费。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又通过盐亭县某乙、盐亭县某甲、绵阳市某盐亭管理部、盐亭县行政审批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
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14个(冻结期限至2026年1月10日),其全部账户内均无大额存款可供执行;通过网络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告知申请人相应执行情况后,申请人书面申请中止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5)川0723执1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对以上冻结、查封信息,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未提交续行冻结、查封申请或逾期提交续行冻结、查封申请引发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