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绵阳优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723执54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蟠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陆某。 申请执行人绵阳某有限公司依据(2024)川0723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履约保证金143000元,案件受理费3160元,保全费123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查询;又通过盐亭县某乙、盐亭县某甲、绵阳市某盐亭管理部、盐亭县行政审批局,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19个(冻结期限至2026年1月27日),其全部账户内均无大额存款可供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二十辆(查封期限至2027年5月26日),但均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置。通过网络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财产。本次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告知申请人相应执行情况后,申请人书面申请中止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5)川0723执5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对以上冻结、查封信息,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未提交续行冻结、查封申请或逾期提交续行冻结、查封申请引发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