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604执810号
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辽宁胜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5)辽0604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车辆,查封期限均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