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821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8007202491703。
法定代表人:杨常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凉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来远路理想城A幢13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800098238374C。
法定代表人:朱永琪,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凉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被执行人平凉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821执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焦海燕
审判员 王延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