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

**与平凉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826民初1996号
原告:**,住静宁县,个体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平凉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未到庭)。
原告**与被告平凉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凉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7日),合计24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8日,原告挂靠被告公司,以被告的名义与静宁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签订《2018年第一批中央财政资金静宁县原安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合同,约定被告投标第十一包,合同还约定了签约合同价,工期等。发包方将第二笔工程款230000元打入被告账户后,该笔款项被平凉市崆峒区法院扣划。2019年11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12月底偿还工程款,后被告未按期清偿,故提起诉讼。
平凉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挂靠在被告处施工,静宁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第十一包发包给被告;欠条原件一份。经审查,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平凉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
依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挂靠平凉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2018年6月8日,平凉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与静宁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签订《2018年第一批中央财政资金静宁县原安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约定平凉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投标该项目施工第十一包,签约合同价775309.55元,施工期间为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11月30日。2019年11月15日,平凉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给**出具了欠条,载明:欠静宁原安土地整理项目十一标**工程款230000元,按12月底一次性偿还。后被告未按期清偿工程款。
本院认为,平凉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平凉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就拖欠的工程款给**出具了债权凭证,故平凉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应按其约定支付工程款。关于**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故对原告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逾期利息计算为6440元(230000元×7个月×4‰)。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平凉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清偿**工程款230000元及利息6440元,合计2364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平凉市广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亚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芳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