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3799号
原告: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林厝自然村。
负责人:林香其,小组长。
原告: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林厝自然村。
负责人:俞莲珠,小组长。
原告: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林厝自然村。
负责人:林香明,小组长。
原告: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林厝自然村。
负责人:林香全,小组长。
原告: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五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林厝自然村。
负责人:王玉珠,小组长。
原告: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林厝自然村。
负责人:林金生,小组长。
原告: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林厝自然村。
负责人:邱彩金,小组长。
原告: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八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林厝自然村。
负责人:林香金,小组长。
被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侯晓明,董事长。
被告: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850号。
法定代表人:朱治,总经理。
上列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欣,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海洋预报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冶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良松,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杨毅,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江,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一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二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三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四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五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六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七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八村民小组与被告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洋预报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2020年1月3日,原告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一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二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三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四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五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六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七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八村民小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一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二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三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四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五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六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七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八村民小组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一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二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三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四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五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六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七村民小组、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第八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施建雄
审 判 员 郑洁虹
审 判 员 吴旭新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施 晨
书 记 员 林文栋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