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18137号
原告: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850号。
法定代表人:朱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4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交上海航道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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