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9民初4809号
原告:***,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嘉祥护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嘉祥县。
被告:济宁市鸿振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338线25公里处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6283581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宁市洪振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申请费600元,共计121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