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民初3546号
原告:济宁市鸿振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颂(特别授权),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被告:嘉祥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嘉祥县xx镇张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xx。
原告济宁市鸿振建安有限公司与被告***、嘉祥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济宁市鸿振建安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宁市鸿振建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2元,减半收取计2066元,保全申请费3120元,由原告济宁市鸿振建安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中谦
人民陪审员 王汉雨
人民陪审员 郭艳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刘苏萱
书 记 员 钱鑫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