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鸿振建安有限公司

济宁市鸿振建安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9执保661号之三
申请人:济宁市鸿振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经济开发区338线25公里处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6283581B。
法定代表人:张诒欢,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22)鲁0829民初3546号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08月10日立案保全。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已保全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829执保661号案件部分保全,予以结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保全财产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薛广坤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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