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国际海洋城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民初3368号
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被告:日照国际海洋城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
被告:李伟,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焦秀霞,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相丰,总经理。
被告:相丰,男,汉族,1965年8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日照丰基海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卫松,总经理。
被告:日照华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成波,总经理。
被告:卞纪程,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新华瑞食品有限公司、日照国际海洋城丰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李伟、焦秀霞、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相丰、日照丰基海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华赛食品有限公司、卞纪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874元,由原告日照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长杰
人民陪审员  李 青
人民陪审员  李 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