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日照维嘉石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21财保42号
申请人: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青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6532N,联系电话156××******。
法定代表人:孙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宗,山东海洋律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维嘉石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烟台路169号E尚筑大厦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267163247G,联系电话0633-812****。
法定代表人:金硕,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日照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日照维嘉石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营业部2208××××2221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000元(保全标的额1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5月19日,日照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日照维嘉石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营业部2208××××2221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000元,保全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佃芹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国庆
书 记 员 郑博文
提示: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