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李慎平、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2783号
申请执行人:李慎平,男,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大象国际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6532N。
法定代表人:孙勇,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慎平与被执行人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其对申请执行人应付款项共计14993元及本案应负担的执行费50元,申请人李慎平申请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鲁1102民初1043号(申请执行人李慎平与被执行人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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