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同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终3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同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日照南路东、福海路北(颐晶园)00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MYJ21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卧龙山街道山海天路南侧10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6532N。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日照同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11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日照同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日照同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娜 书 记 员 高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