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21执20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被执行人: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卧龙山街道山海天路南侧10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6532N。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五莲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莲劳人仲案字〔2022〕第18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仲裁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1767.92元,申请执行费187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已偿付申请执行人***132804.92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