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东***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102执1893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东***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东***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94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94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拆迁补偿款67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东***村民委员会在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中心存款70328元,申请执行人支取执行款69415元,转执行费913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鲁1102民初947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卧龙山街道东***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