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民初13354号之一
原告: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66532N,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区烟台路168号大象国际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女,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济宁北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5548138N2,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A座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北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原告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2元,保全费2408元,由日照大象房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