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荣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区海滨南路-22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好当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虎山镇沙嘴子。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威海荣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好当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威仲字第0167号裁决书确定:**好当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向威海荣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1200元。本案仲裁费5369元,由**好当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21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除一些抵押的在建工程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年8月3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12月1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已将工程款151200元直接向其支付,同意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威仲字第0167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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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