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1834号
原告:威海荣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12751946B),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22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原告威海荣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荣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荣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