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03执字恢430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武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7)赣0703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98974元,截至2018年10月28日未执行198974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0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宝先
审判员  卢 洪
审判员  袁长宣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凌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