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民终41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环城高速公路收费处旁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7)赣0703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鸿
审判员李婷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