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城瑞升建筑有限公司

**与共青城瑞升建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82民初429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1983年12月13日出生,住共青城市。
被告共青城瑞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共青城瑞升建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至165000元。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共青城瑞升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至165000元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大川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倪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