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82民初429号之二
原告**,女,汉族,1983年12月13日出生,住共青城市。
被告共青城瑞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共青城瑞升建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因本案对被告共青城瑞升建筑有限公司财产165000元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戴大川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倪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