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729民初285号
原告:***,男,199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
被告:江西成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横山镇廿三都村湖里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成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钟 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