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7民初2120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楚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397260790J,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8FFQX89,,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象湖农民公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江西楚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楚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额为576200元的银行账户存款及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利华环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额为576200元的银行账户存款及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