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楚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楚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昌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7民初2120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楚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397260790J,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8FFQX89,,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象湖农民公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江西楚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楚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额为576200元的银行账户存款及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利华环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金额为576200元的银行账户存款及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