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楚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楚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昌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7民初2120号之二 原告:江西楚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397260790J,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8FFQX89,,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象湖农民公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生,住址同上。 原告江西楚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2元,减半收取47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