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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遂川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赣0827民初1076号 原告:江西遂川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698498305,住所地:江西省遂川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397260790J,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遂川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江西遂川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1176747.5元,并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计算到起诉之日时违约金是85903.8元),合计1262668.3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450000元,当庭变更为3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由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江西遂川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诉讼费、因诉讼花费的律师费共计120万元,该款定于2020年7月25日前偿还30万元,2020年9月25日前偿还30万元,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余款60万元; 二、被告被告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期限及金额归还款项,则应按未归还金额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约定还款逾期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且未到期的款项视为全部到期且执行费用由被告**公司承担,原告江西遂川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院诉讼费用,原告江西遂川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569元,由江西遂川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