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楚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万安县佳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楚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8民初1440号
申请人万安县佳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芙蓉镇万寿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MA35XBX3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楚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397260790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现住湖北省麻城市。
申请人万安县佳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楚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万安县佳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楚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8万元财产实施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万安县佳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江西楚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80000元,冻结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