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6民初3040号
原告:**建,男,汉族,1979年1月13日生,住文山市。
被告:江西驰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MA38DQGY13。
法人代表:**,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江西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94734709Y。
法定代表:**三,职务:执行董事,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1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第三人:***,男,汉族,1980年9月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
第三人:***,男,壮族,1999年5月16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与被告江西驰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方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租赁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建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