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6民初2448号
申请人:江西丰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320-3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83911335U。
法定代表人:周飞。
被申请人:***,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
江西丰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553351.35元的财产。申请人以江西省锦祥诉讼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兵价值553351.3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87元,由申请人江西丰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