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6民初3491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泰和县******民委员会。
负责人:肖金华,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吉安市烟草公司泰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县城澄江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1622729731。
负责人:贺胜,该公司经理(局长)。
被告:江西丰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83911335U。
法定代表人:周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泰和县***民委员会、吉安市烟草公司泰和分公司、江西丰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2020年11月2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邹艳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肖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