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2652号
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曲赖乡高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5089503X5。
法定代表人:王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909934T。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董事长。
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44元,减半收取,计107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22元,由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元恭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