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1987号之一
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曲濑乡高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5089503X5。
法定代表人:王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罗琦,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下郭街道办梅石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1952259309。
法定代表人:李大冲,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8元,减半收取计3804元,由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秋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