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2160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水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招华,吉水县华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曲濑乡高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5089503X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遂川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遂川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698498305G。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华创国际广场**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903140540。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遂川玉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