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民初13016号
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曲濑乡高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5089503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朱文娟,女,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7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0元,由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307.5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罗 玲
人民陪审员 罗 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