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民初13016号 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曲濑乡高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55089503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告:朱文娟,女,198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7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文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0元,由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江西吉安和泰混凝土有限公司307.5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罗 玲 人民陪审员  罗 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