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华电塘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81民初4712号
原告: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516047529。
法定代表人:盛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月,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华电塘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依苗族乡塘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662990824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华电塘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黄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兰国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肖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