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彬鹏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1353号
申请人: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516047529。
法定代表人:盛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彬鹏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7391983K。
法定代表人:吉孟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彬鹏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彬鹏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4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彬鹏环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4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江苏彬鹏环保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