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协力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981民初1204号
原告:南京协力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5072471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0516047529。
法定代表人:盛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1200810149120。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协力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协力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以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调取新的证据为由撤回对被告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协力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科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2元减半计3586元,由原告南京协力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