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1民初197号之三
原告:上饶市远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枫岭头镇王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314721054N。
法定代表人:黄国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大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大坪社区居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2258396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饶市远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大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上饶市远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远锦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远锦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6元,减半收取计1,838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208元,由原告上饶市远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文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