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21民初1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饶市远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枫岭头镇王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314721054N。
法定代表人:黄国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省大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大坪社区居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2258396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饶市远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大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赣1121民初19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大坪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资金17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饶市远锦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饶市远锦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大坪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微信、支付宝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资金17万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文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