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恒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恒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03民初5389号
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壶峤镇壶峤居姜家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5H7XM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恒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D1幢132、2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2255150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恒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恒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恒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诚元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恒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34元,减半收取45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